四、治理高房价,政府责无旁贷
住房问题关系国计民生,涉及千家万户,关系百姓切身利益,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之一。对许许多多普通百姓来说,购置一套像样的住房,改善自己的居住条件,是他们辛苦劳作大半生的最大目标,是家庭的头号大事。普通百姓的大事,理应成为人民政府的大事!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的住房需求是各级人民政府一项义不容辞的职责,群众住房问题既是经济问题,更是体现政府执政理念的重大政治问题。
必须看到,房价过高、上涨过快,加大了居民通过市场解决住房问题的难度,增加了金融风险,不利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发展下去会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各级政府必须充分认识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危害性,采取坚决有力的措施,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民生改善和经济发展。
治理高房价的关键,是大幅度增加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供应。必须明确,建设和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公共廉租房及安居工程住房等保障性住房,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城市土地出让的收益,应主要用于建设保障性住房。保障性住房的地段、周边设施、建筑质量应优于商品房,至少不能差于商品房,但必须严格限制建筑面积。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供应要逐步达到住房供应总量的70%以上。只有这样,政府才可能对房地产市场调控自如,才是应对房价畸高的治本之策,普通百姓才能看到逐步改善住房的希望。在这个过程中,国有房地产企业大有用武之地,理应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担当主力,同时积极参与房地产市场竞争,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发挥平抑房价、抑制暴利的作用。
解决高房价这个事关国计民生、事关社会和谐稳定的“两难”问题,必须统一全党思想,做到令行禁止。必须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发挥党的政治优势,动员和依靠全党的统一意志、统一行动。国务院要求,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要实行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城市人民政府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要建立考核问责制度,对遏制房价过快上涨、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不力的,要追究责任。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分工协作和指导督查,加快制定、调整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确保中央决策部署落实到位、见到实效、取信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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