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司法与传媒的关系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景汉朝在13日出版的《人民法院报》撰文指出,随着中国进入全面的社会转型期,司法与传媒之间微妙而复杂的关系逐渐突出。该文在肯定传媒监督司法的必要性的同时,也指出目前存在传媒监督忽视司法的特性和规律,“越位”现象比较突出等问题。
司法与传媒均是技术性、专业化程度较高的社会分工领域,在职业规则、工作程序乃至评价方式和效果方面自然存在差异。司法与传媒的矛盾客观存在,也并非为中国所独有,如何处理两者之间关系,几乎是所有国家都要面对的。但我们必须指出,司法与传媒的矛盾并非不可调和,因为两者目的都是为了实现公平正义,保障公民权利。
社会转型期意味着矛盾多发,公众对公平正义、公民权利及其得以实现的方式、渠道有着比其他时期更迫切、更紧要的渴求,在此情形下,司法与传媒的矛盾难免突出呈现。应该看到,近些年来,司法界和传媒界正在相互“靠近”,为妥善处理矛盾努力求得共识:审判公开成为司法一项基本原则,不再如往常那样神秘与封闭,对媒体监督的欢迎姿态也在公开宣讲;另一方面,媒体舆论对独立审判的干预可能,也成为众多传媒机构自觉的反思议程,从而诉诸于自身专业水平和自律程度的提升。
但是,若把该文看作是司法界对司法与传媒关系问题的声音,那么我们必须承认,司法与传媒的认知仍存在某种程度的断裂,共识仍需要进一步求取。在司法这一方看来,传媒有“很大的片面性,或者把简单问题复杂化,无限放大,人为制造影响”,或者“冒下结论,干扰司法机关依法办案,影响司法公正”。传媒的整体进步与成熟,以及对两者关系的认知努力,并没有在司法那里获得应有的评价。
而在传媒这一方看来,媒体采访仍然遇到司法机关设置的种种障碍和限制,并且这些限制并没有证明其为迫不得已或已控制在最低限度,媒体能力也还没有足够到可以频频“越位”,反而是监督能力还不足,信息获取还有难度,公众知情权还不能全部实现。
司法和传媒任何一方都有球探体育比分:问题、理解问题的自我视角,若过于执着于自身视角,或各自都把对方看作是全然“异己”的力量,可能容易陷入自说自话的境地,司法与传媒复杂关系的微妙平衡就难于获得,这一局面对社会法治成熟并无好处。
司法独立审判是让公民获得公正审判,这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媒体传播信息、监督司法是满足公民的知情权、监督权,这也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两者的价值取向和目标都是一致的,这是司法和传媒平衡共处的基础。因此,司法和传媒通过形成良性互动关系,不断磨合与调整,确定双方都能接受的行为界限,则矛盾就可以控制在最小程度,公民权利则得到最大程度的实现与保障。
我们应更多地看到司法与传媒在保障权利、实现正义方面的交集,也应意识到司法与传媒有可能都遭遇来自外界的同一干扰,而不应因视角局限将两者差异一面过度放大。界限如何确定,交集如何扩大,无疑需要以更开放的心态进行公共讨论,从而凝聚更多共识,也需要通过立法对独立审判与传媒监督提供坚实而明确的保障。
- 2009-10-12司法如何面对舆论“陪审团”?
- 2009-08-06知识分子与当代传媒的关系
- 2009-04-08中国传媒先别急着替亚洲代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