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某官员呼吁,应当重视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保护,特别是强化网络经营者的责任。网络经营者主动发布的资讯,应对信息内容的合法性和信息来源的可靠性进行谨慎核实,如果未尽到谨慎核实义务而发布了侵权信息,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对于网络论坛(BBS)、博客等互动空间网民发布的信息,网络经营者接到权利人投诉发现有侵权情形发生的,须采取必要措施,否则要与侵权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法制日报 10月30日)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中国网民们参政议政的途径更为宽泛,网民们也逐渐成为一个新兴的群体影响着中国的司法、行政。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数据统计,截至2009年6月份,我国网民数量有3.38亿人,农村网民9565万人,博客用户1.81亿人。这就是说,每100人中就有26个网民,即指接近1/4的中国人通过接触网络来接触社会。
周正龙“华南虎”事件、云南“躲猫猫”事件、贵州习水“嫖宿幼女”案、邓玉娇案……这些事件中无不充斥着网络舆情的身影。我们不能否认网络舆情对于司法活动的监督、帮助作用,事实也证明良好的网络言论、网络调查有利于澄清案件本原,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
然而,网络调查和舆论监督往往是网民凭借情感和常识做出的,他们没有直接接触当事人和证据,因而评判是片面的、不真实的。甚至有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网民们的正义观念,恶意引导舆论,将矛头直指所谓的“当事人”,如央视女主持方静深陷“间谍门”、闫德利“艾滋女”事件。
当这些影响力较大的事件曝光之后,论坛、博客往往成为这些事件走红网络的主要阵地,网友们开始在网上进行调查(如人肉搜索)和评论。随着案件大规模的扩散,网络群体事件一触即发。对案情具有倾向性的引导和未审先断的道德审判,容易使法官屈于舆论压力,影响司法公正与独立。
正如最高院科研室负责人所称,网民的评判大多出于朴素的善恶意识、正义观念,这并不能代替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若在不了解案件真实的情况下,就果断进行个人“道德审判”,进而通过尖锐言论来对司法机关施加压力。这不仅超出了正常舆论监督的范畴,还涉嫌侮辱、诽谤他人。
如何引导舆论沿着合情合理合法的层面发展,是处理网络舆情的首要任务。在当前没有相应法律法规约束的情况下,网络经营者应承担起谨慎核实义务,从源头上制止恶意评论的蔓延。而我们的司法机关,更应恪尽职守,依法行事,依法办案,而不应屈从于网络调查、网络舆情。不偏不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来定纷止争,才是真正的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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