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6
《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主要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该《解释》涉及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案件审判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包括业主身份的界定、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的划定、车位和车库纠纷的处理、住改商纠纷的处理等。
该《解释》第一条规定,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该《解释》第五条规定,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应当认定其行为符合《物权法》有关“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并进一步规定配置比例是指规划确定的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与房屋套数的比例。
该《解释》还规定,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性活动、处分共有部分,以及业主大会依法决定或者管理规约依法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应当认定为《物权法》规定的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维权亮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普通消费者在受到侵权的时候往往是处于绝对弱势地位,该《解释》规范了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的程序,为多方面解决纠纷提供了选择和契机。该《解释》从民生概念出发,充分保护了业主权利,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统一裁判尺度,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增强了《物权法》的可操作性。
NO.7
《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主要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涉及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审判实践中的若干热点、难点问题、物业费纠纷处理、物业服务合同的解除及相应纠纷的处理等。
该《解释》规定,物业维修资金使用应向业主公开;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有权予以拒绝;业主有权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其已收取的违规费用;业主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应当向业主公开。
●维 权亮点:目前,物业服务领域存在诸多问题,如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欠佳、不合理收费以及一些业主恶意欠费等,这些都是引发物业服务纠纷的根源。该《解释》进一步细化了 《物权法》关于物业服务的规定,增强了《物权法》的可操作性,对于解决物业管理中的纠纷,化解物业管理中的矛盾,规范物业管理主要涉及的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双方行为都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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