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需要帮助的人捐款,不少人都愿意解囊相助,但最近湖南省长沙县一位教师向媒体反映称,从去年开始,“捐款”成了工资单上固定的一项,让他不解又不愿。这又是怎么回事儿?“捐款”的外衣里还包裹着什么?记者对此展开了调查。(9月1日《北京晨报》)
帮扶困难群众,其心可嘉。但通过捐款,且是强制“一天一元捐”的方式来进行,其合法性则相当值得怀疑。
“一天一元捐”可以,但“强制”不行。当捐款具有了“强制性”,这便是“以行政指导为名,而行强制为实”,成为了一种变相的摊派和收费。而所有的收费应当具有法律依据,否则便是违法的乱摊派、乱收费。
是否捐款,这与教师的道理觉悟高与低完全是两码事。这小小的一元钱,也是老师的私人财产。按照〈立法法〉第八条的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属于法律保留事项,应通过制定法律的方式才能合法征收公民财产。在未经过立法机关讨论、公众参与的前提下,任何税收、费用的征收都应被认为是违法侵犯公民的合法财产权。更何况,这样的爱心基金并不是公众自愿捐款所得,其形成后,公众亦无法对之使用进行监督。无法确定其是否真的被用于困难群众的帮助,还是用于了成立相关爱心基金管理办公室等临时性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或公款消费?
帮扶贫困,这本应该是政府的基本责任,公民的纳税就是最好的帮扶贫困基金。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强制的“一天一元捐”就是将本属于政府义务的职责转嫁给教师,且整体游离于法律监督之外,危害甚大。
政府部门积极谋划帮扶困难群众,其出发点是好的。但十七大提出的要关注“民生”,其指导思想应该是让各级政府尽力压缩行政开支,完善社会保障机制,将公共资金更多地投入到弱势群体的帮助上去,而绝非要各级政府通过再征税赋等扰民的方式来帮助弱势群体。在宪法已将“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予以确定十多年后的今天,各级地方政府在执政时理应时刻将“依法治国”的治国方针时刻牢记在心,不能再象以前那样动不动行政拍板,以人治的方式行为,以免好心反而办了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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